發電機廢氣處理 |
發動機排氣噪聲 |
發電機風機噪聲 |
機房的隔聲吸聲 |
排煙系統消音 |
排送風系統消音 |
空調內部噪聲治理 |
風機氣流噪聲治理 |
空調末端噪聲治理 |
空調風管噪聲治理 |
空調機房噪聲治理 |
落水裝置噪聲治理 |
冷卻塔隔聲屏 |
冷卻塔消聲器 |
冷卻塔消聲窗 |
低頻振動噪音治理 |
電梯摩擦噪音治理 |
機房噪音的隔聲 |
電梯井的隔聲 |
水泵房隔音降噪 |
鋼鐵企業噪音治理 |
紡織廠噪音治理 |
工廠車間降噪處理 |
工業空壓機噪聲 |
機械設備噪聲治理 |
配電房噪聲治理 |
水泥廠噪音治理 |
民用建筑降噪工程 |
酒吧KTV噪聲治理 |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噪聲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脈沖聲除外)。
第三條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護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條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dB(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dB(A)。
第六條 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噪聲標準可按表1相應放寬。
第七條 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范》進行。
第八條 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第九條 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必須把噪聲的控制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各主管部門必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 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在未達到標準前,廠礦企業必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參照表 表1 |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聲時間(小時) |
允許噪聲〔分貝(A)〕 |
8 |
85 |
4 |
88 |
2 |
91 |
1 |
94 |
高不得超過115 |
現有企業暫時達不到標準,參照表 表2 |
每個工作日接觸噪聲時間(小時) |
允許噪聲〔分貝(A)〕 |
8 |
90 |
4 |
93 |
2 |
96 |
1 |
99 |
高不得超過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