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機廢氣處理 |
發動機排氣噪聲 |
發電機風機噪聲 |
機房的隔聲吸聲 |
排煙系統消音 |
排送風系統消音 |
空調內部噪聲治理 |
風機氣流噪聲治理 |
空調末端噪聲治理 |
空調風管噪聲治理 |
空調機房噪聲治理 |
落水裝置噪聲治理 |
冷卻塔隔聲屏 |
冷卻塔消聲器 |
冷卻塔消聲窗 |
低頻振動噪音治理 |
電梯摩擦噪音治理 |
機房噪音的隔聲 |
電梯井的隔聲 |
水泵房隔音降噪 |
鋼鐵企業噪音治理 |
紡織廠噪音治理 |
工廠車間降噪處理 |
工業空壓機噪聲 |
機械設備噪聲治理 |
配電房噪聲治理 |
水泥廠噪音治理 |
民用建筑降噪工程 |
酒吧KTV噪聲治理 |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為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健全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推動構建危險廢物監管網絡,防范化解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關于印發〈全國危險廢物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270號)等有關規定,我廳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并嚴格按照方案相關內容、要求及時間節點監管到位。
湖南省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
(試行)
為進一步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健全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體系,推動構建危險廢物監管網絡,防范化解危險廢物環境風險,保障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關于印發〈全國危險廢物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0〕27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落實監管責任,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體系,形成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二)基本原則
依法監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規范監管行為,推進事中事后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
公平公正。依法保護監管對象合法權益,確保權利公平、規則統一、執法公正。
公開透明。全面推進危險廢物行政監管規則、標準、過程、結果等依法公開。
分級分類。根據行業、產廢情況和風險程度等,確定危險廢物監管頻次、內容和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監管精準化水平。
科學高效。充分發揮信息化手段在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中的作用,推動監管創新,促進監管效能提升。
二、監管對象與范圍
(一)監管對象
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監管范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對已投入運行或擬終止經營的涉危險廢物單位以及開展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單位落實相關審批文件要求、執行相關許可規定、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等有關情況的監督管理。
三、監管方式與內容
(一)監管與日常工作結合
對涉危險廢物單位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環境領域專項行動或督導幫扶、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審核、建設項目環評要求落實情況核查等相關檢查執法工作,均屬于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應將有關內容納入。
(二)嚴格分級分類監管
危險廢物日常監管按照涉危險廢物單位分級分類方法(附件)將其監管等級劃分為一級重點監管單位、一級一般監管單位、二級監管單位、三級監管單位;單位類型區分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單位。嚴格按照被監管單位所屬級別以及類別,落實日常監管要求,實現規范化精細化全過程監管。一級重點監管單位和一級一般監管單位列入重點監管單位清單,同時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環境守法情況、生產工藝等確定強化監管單位、特殊監管單位以及監管“白名單”。
(三)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記錄歸納總結申報期內危險廢物有關情況,并通過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其中一級重點監管單位、一級一般監管單位應當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二級監管單位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三級監管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申報。
(四)強化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審核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在線填報當年度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同一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所屬但位于不同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應當以每個生產經營場所為單位,分別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嚴格審核,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較上年度發生變化的或行業內對比存在差異的,應調取環評資料進行核對,有必要的應進行現場核查。對年度內多次變更管理計劃的產生單位,除嚴格審核外,還應將相關情況納入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內容。
(五)持續推進涉危險廢物單位規范化環境管理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要求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涉危險廢物單位應落實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定期對本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其中一級重點監管單位每季度自查不少于2次,一級一般監管單位每季度自查不少于1次,二級監管單位每半年自查不少于1次,三級監管單位每年自查不少于1次。各單位應將自查情況于2個工作日內錄入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同時自查工作開展情況還應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內容。
(六)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綜合評估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中完成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正式證期滿前6個月內,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評估。針對經營單位持證期間,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二次固廢產生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相關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處置利用設施負荷率;轉移計劃執行率;轉入危險廢物處理率等進行系統評估。通過評估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許可證換證不進行現場核查,評估的處置利用設施負荷率、轉移計劃執行率、轉入危險廢物處理率作為換證核準依據。
(七)全面開展信息化監管
涉危險廢物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電子管理臺賬,主動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督,一級監管單位應每日在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中錄入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經營等有關臺賬信息,二級、三級監管單位應根據危險廢物產生規律,及時在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中錄入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經營等有關臺賬信息。涉危險廢物單位分級分步使用電子標簽,一級監管單位力爭2022年底前全面使用電子標簽,力爭2024年底前實現電子標簽使用全覆蓋。一級監管單位需安裝智能磅秤和視頻監控,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追溯。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危險廢物單位進行的監管行為,全部納入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檢查執法人員應現場錄入檢查信息,并由被檢單位在平臺中進行確認。因條件限制無法現場錄入的,應填寫紙質版檢查表,并在檢查發生5個工作日內,將檢查表掃描件上傳,完成檢查信息錄入。
在危險廢物監管中進行第三方檢測、審計的,應在檢測、審計完成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審計結果錄入平臺。
(八)試點開展遠程監管
一級監管單位力爭2022年底前全面開展遠程監管,二級、三級監管單位試點開展遠程監管。開展遠程監管的單位應在廠區內涉危險廢物關鍵點位(包括但不限于廠區出入口、貯存庫出入口、處置利用設施、產廢點、磅秤等)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應當覆蓋涉危險廢物全過程,并與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聯網。視頻文件由被監管單位保存,應保持視頻記錄連貫完整,不得拼接、剪輯、編輯,保存時限不少于3年。同時充分運用自動監測系統、電力數據監控平臺等監察執法平臺,對接交通部門危險品運輸監控數據,配合無人機、遙感等遠程手段,實現遠程實時監控。
(九)推行強化監管和特殊監管
對于發生了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上年度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環保黑名單企業或其他需要進行強化監管情形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納入強化監管范圍。強化監管期間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情況確定監管頻次、方式以及納入強化監管時限。
低溫裂解處理危險廢物單位、水泥窯協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以及采用目前無相關污染防治標準規范的新工藝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單位、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除執行分級監管外還應納入特殊監管范圍。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特殊監管單位制定專項監管方案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執行特殊監管時限為2年,2年后根據監管情況確定是否解除特殊監管。
(十)建立監管“白名單”
連續3年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高于90分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級、二級監管單位,連續2年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高于90分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的三級監管單位,納入監管“白名單”管理。納入監管“白名單”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換發時免除現場核查環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免除市州意見征詢環節。“白名單”企業出現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低于90分、被評為環保風險及以下等次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環境違法行為一項的,立即移出“白名單”管理。
(十一)實行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抽查制度
在相關單位獲得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后,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其實際發生轉移時,按批次對實際轉移危險廢物類別、成分、數量、重點重金屬含量以及相關污染防治等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檢測、鑒定、審計機構共同參與。
省生態環境廳抽查比例不低于已批準轉移計劃總數的5%。其中單計劃許可總量大于5000噸的必檢,若大于5000噸的計劃數超出計劃總數的2%,則按計劃總數2%進行抽取。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抽查比例不低于已批準轉移計劃批次總數的20%。其中單計劃許可總量大于3000噸的必檢,若大于3000噸的計劃數超出計劃總數的10%,則按計劃總數10%進行抽取。所在轄區內抽查數不足10的,按10個進行抽查;獲得許可的轉移計劃數不足10個的,全部進行檢查。
(十二)加強危險廢物省內轉移監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核實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許可證信息、管理計劃以及申報登記情況,包括危險廢物代碼、規模、范圍等。實際轉移前臨時變更管理計劃或變更內容差異較大(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廢物產生類別增加、單個代碼產生量變化超出20%的、委外處置利用變更為自行處置利用的)的產生單位,應進行現場核實。
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月對轄區內實際發生的危險廢物省內轉移行為,按批次進行不少于5次抽查,實際轉移批次不足5次的,全部進行檢查。檢查中涉及跨市轉移的,可與相關市州進行聯合監管。
(十三)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在檢查中發現危險廢物非法利用處置、非法轉移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抽調環境執法、固廢管理、環境監測等人員組成調查組,對全鏈條涉案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嚴肅查處。對符合移送條件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超范圍經營、實際轉移危險廢物與計劃不符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篡改危險廢物代碼的,將危險廢物交由無法定資質單位處理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管理文件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十四)建立危險廢物退運機制
在轉移監管中,發現實際轉移危險廢物類別與計劃不符、規模超出許可量或成分超過限制要求的,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將該批次危險廢物全部退運;拒不退運的,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代為處置。涉及跨省轉移的,在檢查發生5個工作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終止相關批次轉移計劃后,再執行退運程序。
(十五)壓實工業園區監管責任
涉危險廢物園區應參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要求,建立園區危險廢物管理檔案,對園區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自行處置利用進行全過程規范化管理。園區管理部門將園區內涉危險廢物單位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象,每年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監管,并將監管情況錄入湖南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園區內出現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或連續2年規范化管理評估不達標企業的,對相應園區依法采取掛牌督辦、約談、公開曝光等措施限期整改,并納入產業園區環保信用評價、五好園區、綠色園區等評價。涉危險廢物園區應建設危險廢物進出園區監控設施,對園區內危險廢物出入嚴格管控。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內部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內容和進度安排,落實責任,統籌推動本地區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與日常工作相結合,不定期組織開展交叉檢查與監督幫扶,確保監管取得成效。
(二)厘清監管事權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對轄區內涉危險廢物單位負監管職責。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由固廢管理部門牽頭匯總,環保督察、環境執法、固廢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有關工作。
(三)建立監管考核機制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對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總結自評,自評應包含生態環境各部門落實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情況。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危險廢物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績效考核、市州生態環境部門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等考核督查范圍。
(四)充分運用第三方技術支撐
在監管中需要進行環境監測的,應充分利用生態環境系統現有環境監測能力,因技術原因確需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的,可依程序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并由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對其進行監測質量控制與監管。在監管中,可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進行鑒別鑒定、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被檢查單位經營、轉移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五)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應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環境執法、固廢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和環境監測等部門工作人員開展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培訓與演練。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專家庫、危險廢物鑒別鑒定專家庫,強化危險廢物監管技術支撐。
(六)強化信息報告、共享制度
轄區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且嚴重影響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或在檢查中發現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存在非法處置、非法轉移、超范圍經營等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行為的,市州按程序和要求及時報告。省、市應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執法、應急等部門及時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及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通報固廢管理部門。
(七)強化監管結果運用
針對監管中發現問題的單位,由監管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建設項目區域限批、危險廢物跨省轉入限批等情形的,依法嚴格執行限批措施。被監管單位為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含點對點、豁免單位)的,在整改完成前不符合相關許可條件的,不予批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申請和危險廢物跨省轉入申請;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暫扣或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依法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對企業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連續2次監管出現同一問題的被監管單位,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納入當年度環保信用評價,并對所在園區主要負責人以及相關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確因特殊原因導致其在限制期內無法完成整改的,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批準后方可延長限制期,延長期不超過6個月。對發生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含利用)、非法轉移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單位、法人以及主要負責人,依法依規查處并將有關違法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按照信用管理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八)嚴肅危險廢物監管紀律
各級監管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監管中發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在監管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隱瞞包庇環境違法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附件
涉危險廢物單位日常監管分級分類方法
根據涉危險廢物單位所屬行業、產生危險廢物類別、產量、危險廢物處理類別、來源、生產工藝、經營方式等因素,劃分被監管單位的監管等級。同時,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環境守法情況、生產工藝等確定強化監管單位、特殊監管單位及監管“白名單”。具體如下:
監管等級 |
監管分級判別依據 |
分級分類監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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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登記 |
規范化評估 |
信息化監管 |
管理計劃 |
經營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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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重點監管單位 |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于(含)1000噸,或年產生量在1000至100噸(含)之間且所屬行業為石油加工、煉焦、基礎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化學原藥制造、鋼鐵冶煉、有色金屬冶煉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固廢平臺分別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
每季度自查不少于2次 |
每日在省固廢平臺錄入臺賬信息。力爭2022年底前全面使用電子標簽、安裝智能磅秤和視頻監控,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追溯。 |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固廢平臺完成當年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 |
所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省固廢平臺完成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報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在正式證期滿前6個月內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評估。
|
涉鉛、砷、鎘、汞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 |
以省外危險廢物或含汞廢物、含砷廢物、含銻廢物、含鉻廢物為原料的危險廢物利用單位 |
||||||
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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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一般監管單位 |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1000至100噸(含)之間,或年產生量小于100噸但所屬行業為石油加工、煉焦、基礎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化學原藥制造、鋼鐵冶煉、有色金屬冶煉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固廢平臺分別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
每季度自查不少于1次 |
每日在省固廢平臺錄入臺賬信息。力爭2022年底前全面使用電子標簽、安裝智能磅秤和視頻監控,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追溯。 |
||
涉六價鉻、鉈、鈹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
危險廢物利用單位 |
以省內危險廢物(不含含汞廢物、含砷廢物、含銻廢物、含鉻廢物)為原料的危險廢物利用單位 |
||||||
危險廢物收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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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位 |
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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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監管單位 |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100至10噸(含)之間,或年產生量小于10噸但產生的危險廢物屬于涉重金屬(除鉛、砷、鎘、汞、六價鉻、鉈、鈹)廢物的,或年產生量在10至3噸(含)之間且產生的危險廢物屬于廢有機溶劑廢物、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廢酸、廢堿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在省固廢平臺分別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申報。 |
每半年自查不少于1次 |
及時在省固廢平臺錄入臺賬信息。力爭2024年底前實現電子標簽使用全覆蓋;試點開展遠程監管。 |
||
產生危險廢物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等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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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監管單位 |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危險廢物年產量小于3噸且產生的危險廢物屬于廢有機溶劑廢物、染料涂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廢酸、廢堿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每年3月31日在省固廢平臺完成上一年度的申報。 |
每年自查不少于1次。 |
及時在省固廢平臺錄入臺賬信息。力爭2024年底前實現電子標簽使用全覆蓋;試點開展遠程監管。 |
||
年產量小于10噸的且前文所列危險廢物類別以外的其他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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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監管單位 |
低溫裂解處理危險廢物單位;水泥窯協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 |
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對特殊監管單位制定專項監管方案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執行特殊監管時限為2年,2年后根據監管情況確定是否解除特殊監管。 特殊監管單位執行分級監管外,還應納入特殊監管范圍。 |
|||||
采用目前無相關污染防治標準規范的新工藝的危險廢物處置利用單位 |
|||||||
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 |
|||||||
強化監管單位 |
對于發生了突發環境應急事件、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涉危廢單位 |
強化監管期間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情況確定監管頻次、方式以及納入強化監管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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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環保黑名單企業或其他需要進行強化監管情形的涉危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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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白名單” |
連續3年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高于90分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級、二級監管單位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換發時免除現場核查環節;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免除市州意見征詢環節。 “白名單”企業出現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低于90分、被評為環保風險及以下等次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環境違法行為一項的,立即解除“白名單”管理。 |
|||||
連續2年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分高于90分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的三級監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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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釋 |
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服務于上述活動的過程中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產生單位。 2、危險廢物利用單位: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并領取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利用單位。 3、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從事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處置活動并領取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4、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活動,并領取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含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 5、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從事危險廢物處理活動,其處理的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處置、利用或全過程豁免清單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豁免處理單位。 6、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并納入我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管理范圍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點對點利用單位。 7、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單位: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單位,屬于本文所指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單位。 |
(一)監管級別的調整條件
被監管單位當年度規范化管理評估分均高于90分且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的,監管級別下調一級,屬于低監管等級的單位,監管等級不進行下調。“白名單”管理單位以及下調過監管級別的單位一旦出現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不達標、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一項的,恢復到初監管等級,并視情形確定是否上調監管等級。
被監管單位出現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不達標、連續2次監管出現同一問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環境違法行為一項的,監管級別上調一級。屬于高監管等級的單位,監管等級不進行上調,但不達標年份在監管等級下調時將與達標年份進行抵消,抵消比例為1:2,即被監管單位出現1年監管等級上調情形的,需經過連續2年符合監管等級下調情形后,方可抵消記錄。如出現連續兩年監管等級上調情形的,列入強化監管名單。
上一年度被評為環保風險企業的,監管級別上調一級。上一年度被評為環保不良企業或環保黑名單企業的,監管級別調整為一級重點監管單位,并列入強化監管名單。因環保信用問題上調監管級別的,在環保信用修復后可恢復原監管級別。
(二)監管級別調整程序
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底統計轄區內涉危險廢物單位實際監管情況,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向省生態環境廳提交監管級別調整建議。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各單位實際監管情況以及市州生態環境部門調整建議,于1月31日前公布當年度涉危險廢物單位監管級別調整結果。在調整結果公布前,各單位監管頻次仍按上一年度等級執行。
信息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