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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政策解讀
2022年8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22〕46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1、本次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我省按照中央關于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畜牧業轉型升級決策部署,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取得了較好成效。全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83%、規模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99.6%,其中大型規模場配套率100%。但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和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深入推進,,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問題頻發高發,輿情信訪問題不斷,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與老百姓的期盼有一定差距;《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7年7月)、《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2019年1月)、《長江保護法》(2021年3月)相繼發布,對長江保護提出更高要求,而2017年我省發布的《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17]29號)未將畜禽養殖戶納入。
2、本次修訂的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本次修訂時,一方面完善規模劃分。增加了畜禽養殖戶的表述,并根據生態環境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指南、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和農業行業統計標準,對畜禽養殖戶規模劃分進行了明確;另一方面明晰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也對養殖戶的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
3、畜禽養殖戶的劃分標準是怎么確定的?
答:對于養殖戶養殖規模的認定,采納國家新發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編制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1]465號)中養殖戶的劃分標準,經與各相關部門溝通,舉行聽證會,并征求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給出了主要畜種畜禽養殖規模的劃分標準,即出欄生豬50(含)—500頭為畜禽養殖戶,500(含)—5000頭為小型畜禽養殖場,超過5000頭的為大型畜禽養殖場,其他主要畜種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按生豬當量折算(具體見《規定》第三條)。
4、政府、各相關部門、畜禽養殖場和畜禽養殖戶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各自的職責是什么?
答:《規定》第四條明確指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第五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對人民政府、各部門、鄉鎮的職責進行了規定。明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管,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指導與服務,指導畜禽標準化養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湖南省賦予鄉鎮(街道)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指導目錄》,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的監管。
5、畜禽養殖污染預防的措施有哪些?本次修訂新增了哪些內容?
答:《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預防主要對畜禽養殖項目源頭控制和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控制進行了規定,包括規劃的編制、禁養區劃定及管控、養殖場(戶)環保臺賬、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排污許可管理、畜禽養殖糞污治理設施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要求等。本次修訂,主要增加了畜禽養殖戶臺賬管理(第十條)、排污登記(第十二條)等內容,修訂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條款(第十四條)的內容。
6、要求養殖戶也建立環保臺賬的目的是什么?
答:畜禽養殖的主要污染物來自于養殖中產生的廢棄物,包括廢水和糞污。根據多年實施的經驗來看,畜禽規模養殖場建立環保臺賬后,既讓監管部門更精準地了解養殖廢棄物的產生和去向、摸清底數、精準施策,企業亦能自證守法。養殖戶如實記錄養殖廢棄物產生數量、處理方式等信息,有利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精準施策。
7、問:畜牧業發展規劃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嗎?
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因此,畜牧業發展規劃屬于專項規劃,應該開展規劃環評工作。
8、養殖場、養殖戶是申領排污許可證還是進行排污登記?
答:規模以上養殖場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版)》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養殖戶和不設置污水排放口的規模以上生豬養殖項目,不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取得總量指標,只需進行排污登記。
9、怎樣查詢本地區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位置?按照什么標準來建設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產品廠內收集暫存設施?
答:聯系當地農業農村部門了解本地區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位置。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產品廠內收集暫存設施應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3號)中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要求。
10、將畜禽養殖糞污用作肥料的,有什么環保上的要求?
答:根據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三款,將畜禽養殖糞污用作肥料的,要有符合環保要求的糞污儲存設施,還需要配套足夠的消納土地,如果不能完全消納而需要外排環境的,還要做到達標排放。具體要求可以參閱《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農辦牧〔2022〕19號)等文件。
11、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信訪投訴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信訪投訴由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依法妥善處理。
12、如何保障本《規定》的執行?
答:本規定第四章對畜禽養殖監督管理做出了說明,包括監管執法、宣傳教育、信訪與投訴處理、監督管理信息的匯總和發布、獎勵、處罰等,確保規定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