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772—2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生態環境標準HJ 772—2022代替HJ 772—2015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Emission source statistics 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2022-12-01 發布 2023-01-01實施生 態 環 境部發布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i目 次前 言.....................................................................................................................................................................ii 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14 調查設計...........................................................................................................................................................25 數據采集...........................................................................................................................................................46 數據匯總和報送...............................................................................................................................................77 質量控制...........................................................................................................................................................78 報告編制...........................................................................................................................................................99 數據公布.........................................................................................................................................................10附錄 A(資料性附錄) 排放源統計調查報告內容.......................................................................................11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ii 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生態環境統計管理,規范排放源統計調查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制、報告編制、數據公布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HJ 772—2015)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 2015 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修改了標準名稱; ——修改了適用范圍; ——更新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統計等術語和定義; ——修改了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增加了數據質量控制的規定; ——增加了數據公布的一般要求。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統計技術規范 污染源統計》(HJ 772—2015)廢止。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綜合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福建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2 年 12 月 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1生態環境統計技術規范排放源統計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排放源統計調查設計、數據采集、數據匯總和報送、質量控制、報告編制、數據公布的一般原則及方法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排放源統計。其他生態環境統計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GB/T 2260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GB 3101 有關量、單位和符號的一般原則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714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GB 32100 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 等)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 523 廢水排放去向代碼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 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生態環境統計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環境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氣候變化、核與輻射安全及其他有關生態環境保護事項進行的各項統計調查活動。3.2 排放源 emission source 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溫室氣體等的單位,包括其設施、裝置或場所。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2 3.3 排放源統計 emission source statistics 為了解各類排放源污染物/溫室氣體的產生、治理、排放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統計調查活動。3.4 調查對象 investigation object 接受統計調查的總體,由有社會經濟活動的,且有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或排放的單位構成。3.5 基本調查單位 individual investigation unit 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和排放有明顯邊界的,需要逐家開展調查的個體單位。如工業企業、集中式設施等。 3.6 綜合調查單位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unit 在確定的行政單元轄區內,除基本調查單位外的其他單位組成的整體。3.7 重點統計指標 key statistics index 主要有廢水及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廢水重金屬、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等)、廢氣及大氣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重金屬等)、固體廢物、溫室氣體等指標,具體指標根據統計調查制度確定。 3.8 數據質量標準 data quality standard 數據產品規范或用戶要求符合程度的數據質量特性,包括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一致性、準確性、邏輯性、合理性、協調性等。 4 調查設計 4.1 調查內容調查內容包括各類排放源的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治理、排放等情況。4.2 調查范圍調查范圍包括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移動源,以及實施污染物集中處理(置)的污水處理單位、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集中處理(置)單位等。 4.3 調查對象調查對象分為基本調查單位和綜合調查單位。 4.3.1 基本調查單位 4.3.1.1 基本調查單位的確定基本調查單位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a) 比例篩選原則以新的全國污染源普查數據庫、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數據庫等為總體,按個體單位的重點統計指標值降序排列,篩選出累計到一定比例的個體單位確定為基本調查單位,并定期動態更新。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3b) 規模值原則重點統計指標值超過一定規模值的個體單位確定為基本調查單位。規模值由組織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 c) 重點性原則參照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單位名錄等將相關個體單位確定為基本調查單位。d) 穩定性原則基本調查單位篩選比例、篩選規模值以及調查單位數量等應保持相對穩定,避免數據時間序列斷層和突變,保證統計數據穩定可比。 4.3.1.2 基本調查單位的調整基本調查單位每年調整一次,并按以下要求進行調整: a) 新增基本調查單位。符合基本調查單位確定原則的所有當年新、改(擴)建單位,以及因其他原因上年未確定為基本調查單位的,將其新增為基本調查單位。組織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管理需求新增基本調查單位。 b)移除基本調查單位。當原有基本調查單位因關閉(指主要生產設施拆除等不具備恢復生產能力)、實施清潔生產改造或其他原因,不再滿足基本調查單位確定原則時,將其從基本調查單位中移除。4.3.2 綜合調查單位根據調查目的、調查范圍和數據可獲取性等,由組織調查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4.4 調查頻次及時間調查分為年度調查和季度調查等,具體根據統計調查制度確定。年度調查周期為一年,調查時期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調查頻次為每年一次。季度調查周期為一個季度,調查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4.5 調查方法 4.5.1 按照《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中規定的調查方法開展調查。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全面調查、重點調查和抽樣調查等。根據調查對象特點,選用不同的調查方法。 4.5.2 全面調查是對構成調查對象總體的所有單位進行逐家調查。 4.5.3 重點調查是在調查對象中選擇部分單位進行調查。 4.5.4 抽樣調查是從調查對象中隨機抽取部分樣本單位進行調查,獲取樣本單位數據,并據以推斷總體情況。 4.6 調查指標 4.6.1 基本調查單位指標 4.6.1.1 基礎信息指標。包括調查對象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位置、類型、規模、所屬國民經濟行業等。 4.6.1.2 生產臺賬指標。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輔材料用量、產品生產情況等反映基本調查單位活動水平的指標。 4.6.1.3 指標。包括工藝、設施數量、處理能力等設施運行情況指標。4.6.1.4 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與排放指標。包括廢水及水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廢氣及大氣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固體廢物的產生、利用、貯存、處置情況以及集中處理處置過程中的污染物產生、排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4 放情況;溫室氣體產生、排放情況等。 4.6.2 綜合調查單位指標包括人口、能源、交通、農業等社會經濟數據,以及污染物/溫室氣體的產生與排放情況等。4.7 調查表式根據統計需求設計調查表式,調查表式應符合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格式規范。5 數據采集 5.1 數據來源 5.1.1 基本調查單位 5.1.1.1 基礎信息指標數據來源于企業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排污許可證及其執行報告等。5.1.1.2 生產臺賬指標數據來源于生產運行報表、排污許可證及其執行報告等。5.1.1.3 指標數據來源于設施運行報表、排污許可證及其執行報告等。5.1.1.4 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與排放數據按照污染物監測數據法、產排污系數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計算得出,或來源于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5.1.2 綜合調查單位社會經濟數據來源于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等相關部門。5.2 數據填報 5.2.1 調查對象應按照《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及技術要求,正確理解指標涵義和有關填報要求,在數據采集處理平臺中完整填報調查表。按照 GB/T 2260、GB 3101、GB/T 4754、GB/T 8170、GB11714、GB 32100、HJ 523、HJ 608 等規定,規范填報調查數據。 5.2.2 基本調查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業代碼、行政區劃代碼、排污許可證編號等基本信息應正確填報。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與工商登記備案一致。主要產品產量、原輔材料用量、設施運行狀況等數據應與實際情況相符,并有完整規范的臺賬資料等供核查核證。5.2.3 綜合調查單位數據應由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獲取并負責填報。5.3 數據核算 5.3.1 基本調查單位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排放核算方法基本調查單位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排放核算方法有監測數據法、產排污系數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監測數據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優先選用監測數據法。不具備監測條件或監測數據不符合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的,選用產排污系數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核算。 5.3.1.1 監測數據法 a) 計算方法依據實際監測的廢水、廢氣(流)量及污染物濃度,按照公式(1)計算水、大氣污染物的產生量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5和排放量。 Gj= i=1 n (Qi×Ci j) (1)式中: Gj——污染物 j 的產生量/排放量; Qi——第 i 段時間的廢水/廢氣(流)量; Cij——第 i 段時間污染物 j 的平均(加權平均)濃度。 b) 適用條件對具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自動監測數據或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手工監測得到數據的調查對象,可采用監測數據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自動監測數據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數據。監測數據滿足以下原則方為有效: 1) 監測數據規范性。檢測機構資質、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監測采樣分析等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2) 監測數據代表性。各排污環節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應選用對應點位的監測數據。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水/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時,監測數據應符合相應監測要求。3) 監測數據處理合規性。調查對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的,應按有關標記規則對數據缺失、無效等異常時段進行標記,并根據 HJ 75、HJ 356 等要求進行規范性補充替代。應使用全時段有效數據,不得隨意截取某時段或某時點數據作為核算依據。5.3.1.2 產排污系數法/排放因子法 a) 計算方法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產品產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及相應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計算污染物/ 溫室氣體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有設施的采用公式(2)計算,沒有設施的采用公式(3)計算: Gj = Pj?W?(1-η) (2)式中: Gj——污染物/溫室氣體 j 的產生量/排放量; Pj——污染物/溫室氣體 j 的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 W——產品產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η——污染物/溫室氣體 j 采用的治理技術的去除效率。 Gj = Pj?W (3)式中: Gj ——污染物/溫室氣體 j 的產生量/排放量; Pj——污染物/溫室氣體 j 的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 W——產品產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b) 適用條件優先采用《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中的產排污系數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中的排放因子;沒有對應產排污系數或排放因子的,可使用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產排污系數或排放因子,或具有相似、相近生產工藝和排污特點的產排污系數或排放因子。 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6 5.3.1.3 物料衡算法 a) 計算方法根據質量守衡原理,對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物料變化情況進行定量計算,按照公式(4)計算污染物/ 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G 排放=G 投入-G 回收-G 處理-G 轉化-G 產品 (4)式中: G 排放——某物質以污染物/溫室氣體形式排放的量; G 投入——投入物料中的總量; G 回收——回收再利用的量; G 處理——經凈化處理去除的量; G 轉化——生產過程中被分解、轉化的量; G 產品——進入產品中的量。 b) 適用條件對生產工藝相對簡單、各項參數容易獲得、燃料或原料中的某類元素含量及其轉化情況較為明確等的調查對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5.3.2 綜合調查單位污染物/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根據綜合調查單位的相關數據和對應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計算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量和排放量。5.4 數據自審及提交 5.4.1 數據自審調查對象應對填報數據進行自審,數據應符合完整性、規范性、一致性、準確性、邏輯性、合理性等質量標準,數據質量標準及自審內容見表 1。調查對象應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表 1 調查對象填報數據質量標準及自審內容一級質量標準二級質量標準 自審內容 描述完整性 無遺漏 調查表及指標 1.按照污染源屬性或行業類別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源核算范圍填報調查表,無遺漏2.基本信息、活動水平數據完整、無遺漏3.污染物/溫室氣體核算參數完整、無遺漏規范性指標填報規范性 基本信息、活動水平數據 1.數據填報符合指標界定 2.空值、零值符合填報要求核算方法規范性 核算方法選用,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核算參數選取 1.按照優先順序選取核算方法2.核算方法符合適用條件 3.產排污系數/排放因子和核算參數選取正確4.設施去除效率符合實際情況一致性 基礎數據保持一致 填報數據 1.填報信息與統計資料、原始憑證等臺賬資料一致2.臺賬資料與單位內部相關業務部門資料一致3.錄入數據與生產運行報表數據一致4.不同調查表中相同指標數據一致準確性 計算準確 活動水平數據、重要核算參數 計算過程正確,計算結果準確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7續表一級質量標準二級質量標準 自審內容 描述邏輯性表內、表間數值邏輯性同一調查表或不同調查表的數值型指標的數值間邏輯關系 數值間應符合規定的邏輯關系非數值型指標邏輯性同一調查表或不同調查表的非數值型指標間邏輯關系 有共生關系的指標符合邏輯關系合理性單值合理性 數值型指標,衍生指標 數值應符合值域范圍的要求變化趨勢合理性活動水平數據、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量和排放量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情況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趨勢合理5.4.2 數據提交調查對象法人代表或負責人對調查數據負責,審核確認后提交。 6 數據匯總和報送 6.1 數據匯總數據匯總指由基礎表生成匯總表的過程,由全國統一的數據采集處理平臺完成。數據匯總分為原表匯總和專項分類匯總。原表匯總指按各地區行政區劃代碼匯總;專項分類匯總指按行業代碼、流域代碼、海域代碼等專項代碼匯總。 6.2 數據報送從調查對象開始,按照縣級、地市級、省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順序,依次逐級上報。季度調查數據按照時效性要求可適當減少報送環節。實行垂直管理的地區可按隸屬關系上報。7 質量控制 7.1 規范設計調查表及指標調查表結構應清晰,填報說明應明確。指標名稱、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解釋說明及其相關的目錄、分組、編碼應規范統一,符合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分類等標準。 7.2 采用統一的數據采集處理平臺平臺設計應滿足統計調查制度需要,遵循科學的軟件開發規范,符合國家信息安全標準。7.3 做好數據采集前準備工作開展統計調查前,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人員、經費、設備等保障性資源配置到位,確保調查順利進行。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調查制度、軟件操作等方面的業務培訓。相關人員均應接受培訓。7.4 保證調查對象完整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范圍確定基本調查單位和綜合調查單位,確保應納入的調查對象完整、無遺漏。基本調查單位調整應相對穩定,新增或移除應依據充分。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8 7.5 保證數據采集質量調查對象獨立填報調查數據,對照表 1 進行自審,修改差錯數據、補充不完整數據。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對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數據進行審核,經核實確屬調查對象填報錯誤的,應退回原調查對象修改后重新上報,保留修改記錄和相關說明。 7.6 規范數據審核流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審核數據并反饋問題。縣級、地市級、省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對數據進行逐級審核,發現疑點和問題,及時退回下級部門或調查對象核實和修正,并保留修改記錄。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縣級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地市級匯總數據,抽樣審核縣級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省級匯總數據,抽樣審核地市級及以下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國匯總數據,抽樣審核省級及以下匯總數據和調查對象填報數據。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排放源統計數據審核質量負責,對下級數據審核進行指導和監督。7.6.1 數據質量標準和審核內容數據質量標準包括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協調性,根據數據質量標準確定審核內容,見表2。表 2 數據質量標準及審核內容一級質量標準二級質量標準 審核內容 描述完整性 無遺漏 調查區域,排放源類別,調查對象,調查表及指標 1.調查區域覆蓋完整、無遺漏2.污染源類型、溫室氣體核算范圍覆蓋完整、無遺漏3.調查對象無遺漏 4.調查表及指標填報完整、無遺漏邏輯性表內、表間數值邏輯性同一調查表或不同調查表的數值型指標的數值間邏輯關系 數值間應符合規定的邏輯關系非數值型指標邏輯性同一調查表或不同調查表的非數值型指標間邏輯關系 有共生關系的指標符合邏輯關系合理性單值合理性 調查指標,衍生指標 1.數值應符合值域范圍的要求2.區域內數值排序,識別異常值結構合理性 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量和排放量區域間、行業間差異合理性 1.轄區內不同區域,根據能源消費數據、人口數據、重點行業產品產量、歷年生態環境統計數據、污染源普查數據等進行比較,區域間差異在合理范圍內2.轄區內不同行業,根據行業產值、產品產量比重等進行比較,行業間差異在合理范圍內變化趨勢合理性活動水平數據、污染物/溫室氣體排放量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情況 1.同一區域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趨勢合理2.同一行業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趨勢合理3.同一企業本年度數據較上一年度數據變化趨勢合理協調性 宏觀數據協調性 產品產量、能源消耗量等活動水平數據與排放數據的關系與經濟、行業、社會發展水平等其他統計數據的協調性 7.6.2 數據審核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照表 2 審核匯總數據,抽樣選取一定數量的基本調查單位審核填報數據,必要時進行現場復核。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重點及抽樣比例見表 3。無縣區的地級市,其轄區鎮街參照縣級審核要求執行。 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9表 3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重點及抽樣比例部門 審核重點 基本調查單位抽樣比例調查表數據審核 現場復核(推薦)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完整性、規范性、一致性、邏輯性 100% 10%的基本調查單位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協調性 不少于 30% 5%的基本調查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完整性、邏輯性、合理性、協調性 不少于 5% 必要時開展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完整性、合理性、協調性 不少于 1% 必要時開展7.6.3 重點審核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調查對象數據的審核。對于絕對數值大和變化幅度大的行業、區域、調查對象進行重點審核,必要時開展現場復核。對于行業和區域分布不符合數據質量標準的,應追溯審核基本調查單位數據。 7.6.4 審核方法 7.6.4.1 比較法。將同一指標從時間或空間不同維度進行對比,審核數據的合理性。7.6.4.2 排序法。對某項指標數據進行升序或降序排列,審核該指標數據的異常值。7.6.4.3 比例法。計算某項指標數據的區域或行業比例,根據區域或行業結構判斷數據的合理性。7.6.4.4 平均效率法。計算區域或行業污染物平均產生或排放濃度、去除效率等,判斷相關數據合理性。 7.6.4.5 邏輯分析法。根據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審核數據之間的邏輯性。7.6.4.6 推算法。根據產品產量、原輔材料用量、水耗、能耗及監測數據、設施去除效率等進行推算,審核污染物/溫室氣體產生量和排放量數據的合理性。 8 報告編制 8.1 報告主要類型報告類型主要包括生態環境統計年報、生態環境統計公報等。 a) 生態環境統計年報指對生態環境統計調查年報數據進行整理、分類匯總和編輯,形成年度報告和數據表的書刊。生態環境統計年報除包括排放源統計調查的主要數據結果外,還可包括其他生態環境專項統計數據內容。 b) 生態環境統計公報指對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等情況,以及其他生態環境專項統計數據,進行簡明扼要敘述的公報。8.2 編制要求 8.2.1 報告包括廢水及水污染物情況、廢氣及大氣污染物情況、固體廢物情況以及其他內容。8.2.2 報告以統計數據表為主,并配以必要的文字描述。 8.2.3 報告中每類數據表按專題分別設置,如按行業、區域、流域等。 8.2.4 報告對數據的調查范圍、數據來源、核算方法等進行簡要說明,并附主要指標的指標解釋,方便用戶理解和使用。 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 10 9 數據公布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負責發布本級及轄區排放源統計數據。可通過新聞發布會、官方網站、出版物等多種渠道及時公布統計數據。 M ni si rtyofEcologyandEnvironment HJ HJ 772—202211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排放源統計調查報告內容 A1 綜述 A2 調查對象情況 A2.1 工業源 A2.2 農業源 A2.3 生活源 A2.4 集中式設施 A2.5 移動源 A3 廢水及水污染物 A3.1 廢水及水污染物排放總體情況 A3.2 各地區廢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情況 A3.3 主要工業行業廢水及水污染物排放情況 A4 廢氣及大氣污染物 A4.1 廢氣及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體情況 A4.2 各地區廢氣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 A4.3 主要工業行業廢氣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 A5 固體廢物 A5.1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綜合利用及處置情況 A5.2 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及利用處置情況 A5.3 生活垃圾處理情況 A5.4 醫療廢物處置情況 A6 其他內容 A7 數據表 A7.1 各地區數據表 A7.2 主要工業行業數據表 A7.3 流域及陸源海源入海數據表 A7.4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數據表 A7.5 其他數據表 A7.6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