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機廢氣處理 |
發動機排氣噪聲 |
發電機風機噪聲 |
機房的隔聲吸聲 |
排煙系統消音 |
排送風系統消音 |
空調內部噪聲治理 |
風機氣流噪聲治理 |
空調末端噪聲治理 |
空調風管噪聲治理 |
空調機房噪聲治理 |
落水裝置噪聲治理 |
冷卻塔隔聲屏 |
冷卻塔消聲器 |
冷卻塔消聲窗 |
低頻振動噪音治理 |
電梯摩擦噪音治理 |
機房噪音的隔聲 |
電梯井的隔聲 |
水泵房隔音降噪 |
鋼鐵企業噪音治理 |
紡織廠噪音治理 |
工廠車間降噪處理 |
工業空壓機噪聲 |
機械設備噪聲治理 |
配電房噪聲治理 |
水泥廠噪音治理 |
民用建筑降噪工程 |
酒吧KTV噪聲治理 |
答
主要有三個變化
明確噪聲污染定義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噪聲法》刪除了原法名稱中的“環境”二字,明確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人為噪聲,不是自然環境噪聲,更聚焦需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噪聲污染。
同時,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的內涵,在堅持“超標并擾民”的判斷標準基礎上,將“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擾民”,也納入噪聲污染的范疇,從而解決了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
針對工業噪聲,《噪聲法》將其定義從工業固定源噪聲擴展為“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適用范圍更廣,監管更到位。
強化噪聲防控主體責任,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噪聲法》明確提出,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并保證排放的噪聲和產生的振動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完善噪聲污染處罰機制,加大以罰促改力度。
《噪聲法》對造成嚴重噪聲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增設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的強制措施,并在現行法規的基礎上,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明確其罰款金額高可達二十萬元。
針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新要求,《噪聲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違反新法規定的,罰款高可達50萬元,并面臨責令關閉的風險。
針對淘汰落后工藝的新要求,《噪聲法》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如違反新法規定的,不僅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面臨停業關閉的風險。
針對涉噪聲企業在排污許可管理和自行監測方面的新要求,《噪聲法》也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如違反新噪法規定的,將面臨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處罰,以及高可達二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面臨責令停業、關閉的風險。